最近,本会收到立法会秘书处传来的「传媒代表在立法会综合大楼的采访指引及安排」,现全文刊载如下:
一般安排
1.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政策,是便利新闻机构在立法会
综合大楼采访及报道立法会新闻。下文所载的指引及安排会因应情
况改变,并在征询传媒代表的意见后,不时作出更改。
传媒代表在会议厅及会议室的座位安排
2. 立法会所有会议均公开让市民及新闻界旁听。立法会的委
员会会议一般而言会公开举行,除非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或有
关的委员会另有决定,则作别论。立法会综合大楼的会议厅以及会
议室1、2、3及4的记者席,均有预留座位予新闻界使用。该些座位
会按先到先得的原则分配。如欲预留座位,可于星期一至五的办公
时间内,即上午9时至下午6时,致电3919 3399。
每周会议时间表
3. 立法会秘书处通常于星期五发出新闻稿,载列立法会及其
委员会下周会议的详情,但不会载列闭门会议的议程。记者室内的
告示板上会贴上该份新闻稿。关于会议的时间表及议程等资料亦可
透过立法会电话查询及传真热线(电话:3919 3333)及立法会网页
(http://www.legco.gov.hk)内的「立法会日志」取得。
传媒代表通行证
4. 立法会秘书处会向传媒代表发出现届通行证或临时
通行证,方便他们进入立法会综合大楼及使用大楼内的部分设施,
以报道立法会新闻。
现届通行证
5. 作为一般政策,现届通行证是发给需经常造访立法会综合
大楼采访立法会会议及活动的新闻机构的传媒代表。合资格的新闻
机构必须定期刊登有关立法会的第一手新闻报道,并为合法注册团
体,主要从事新闻报道的业务。可获发现届通行证的新闻机构类别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a) 每周至少出版5天的本地报章,并会在报摊、摊位、
便利店及其他经销店发售;
(b) 每周至少出版5天的本地免费报章,并会在全港多个
地点派发;
(c) 每月至少出版一次本地新闻杂志,而每期至少登载一
篇有关立法会或立法会议员的文章,并会在报摊、摊
位、便利店或其他经销店发售;
(d) 政府资助的电视/电台广播机构;
(e)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营办的商营电视广播机构,并
持有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发出的本地免费/
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或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f)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营办的电视广播机构,并持有
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发出的固定电讯网络服
务牌照、或有限制固定传送者牌照、或综合传送者牌
照;
(g) 持有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发出的声音广播牌
照的电台广播机构;
(h) 海外新闻通讯社、报章、杂志及电视/电台广播机构;
及
(i) 网上新闻机构。
6. 合资格申请现届通行证的传媒代表可亲临立法会秘书处,
或透过电邮(电邮地址:pid@legco.gov.hk )索取申请表格。
7. 现届通行证不得转给他人使用。另除非在证上注明,现届
通行证在整届立法会期间均属有效。传媒代表需要在新一届立法会
开始前,或在立法会秘书处认为有必要时申请新的通行证。
临时通行证
8. 合资格新闻机构的传媒代表如只需间或造访立法会综合大
楼采访立法会会议及其活动,可申请临时通行证。
9. 合资格新闻机构的传媒代表申请临时通行证时必须提供以
下资料:
(a) 证明申请人所工作的新闻机构为一家以新闻报道为主
要业务的合法注册团体的文件;及
(b) 申请人所代表的新闻机构发出并附有照片的有效职员
证,或一封印有公司信头、能证明其雇员或代表身份
的信函;及
(c) 附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核实身份。
10. 就不符合申请现届通行证资格的新闻机构而言,每家新闻
机构同一时间只可获发最多3张临时通行证。
11. 持现届通行证的人士如未能出示其现届通行证,可申请临
时通行证。申请人必须提供附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由其代
表的新闻机构发出的附有其照片的有效职员证。立法会秘书处不会
接受名片作为足以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12. 申请临时通行证的人士须在提出申请前备妥所有相关
文档。申请人可提前一个工作天亲身或透过电邮(电邮
地址:pid@legco.gov.hk )递交所有相关文件,以办理有关申请。
13. 临时通行证不得转给他人使用,并只在发出当日有效。持
有临时通行证的人士在离开立法会综合大楼前,须将临时通行证交
回接待处。
14. 专上院校新闻系所办的新闻刊物或电子新闻平台的学生记
者,在立法会综合大楼空间和设施的使用情况许可下,可获发给临
时通行证。秘书处在同一时间只会发出不多于两张临时通行证予每
间此等专上院校。学生记者在申请临时通行证时,须提供附有照片
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书面证明,以示他们为合资格机构的代表。
15. 为中小学实验性质的报章及电子媒体工作的学生不符合申
请传媒代表临时通行证的资格。这些学生可以访客身份到访立法会
综合大楼,并可获安排坐在公众席。
16. 为非主要从事新闻报道业务的机构编制通讯及宣传刊物或
网页的人士,将不获发传媒代表通行证。
17. 立法会秘书处会因应每宗通行证的申请作出个别考虑。若申请人不符合上述所列的条件,立法会秘书处可拒绝有关申请。
其他指引及安排
遵守秩序的规定
18. 传媒代表逗留立法会综合大楼期间,均须遵守秩序,并须
遵从立法会秘书处人员为维持秩序而发出的指示。
(a) 传媒代表在立法会综合大楼(包括在电视台/电台室
及摄影室)工作期间,不应骚扰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
会任何公开会议的进行;
(b) 传媒代表在采访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的会议期间,
应关掉传呼机、流动电话及手提电脑的扬声器。传媒
代表如欲在会议进行期间继续与外界保持联络,应使
用传呼机或流动电话的震动功能,但不应在会议地点
接听电话;
(c) 传媒代表不得阻塞会议厅、会议厅前厅、会议室、新
闻发布室、宴会厅及其他通道的入口;
(d) 传媒代表在立法会综合大楼或指定示威区逗留期间,
必须时刻于显眼位置佩带现届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
(e) 传媒代表不得在立法会综合大楼展示标志或横幅等;
及
(f) 传媒代表在立法会综合大楼逗留期间,必须遵守所有
适用于公众人士的行为指引。该些指引的详情张贴在
立法会综合大楼的多个位置。传媒代表可要求索阅有
关指引。
19. 如传媒代表违反规定或其行为可能或经已妨碍立法会会议
过程或活动的进行,立法会秘书处保留撤销其现届通行证或临时通
行证的权利。
会议的影音纪录
20. 传媒代表可使用立法会秘书处在记者室提供的电脑终
端机,收看立法会会议及其辖下委员会公开会议的现场直播,或取
得先前举行的公开会议的影音纪录。
访问议员、政府官员及公众人士
21. 传媒代表如欲在会议之前或之后与议员、政府官员进行
"站立式"访问,可使用位于立法会综合大楼地下、一楼和二楼的采
访位置或其他指定采访位置。麦克风牌不得占用立法会秘书处所设
的麦克风座上多于一个插槽的空间。
22. 立法会秘书处已预留记者室和新闻发布室,专供立法会议
员就与议会事务有关的事宜,举行记者招待会或接受传媒访问。其
他人士不得使用该等房间作任何用途,包括与议员举行记者招待会
或新闻简报会,或在新闻发布室的讲台上与议员合照。
23. 传媒代表如欲与出席会议的团体代表进行"站立式"访问,
可使用位于立法会综合大楼一楼及二楼的采访位置,访问内容应与
所举行的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
24. 传媒代表只可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以外地点访问旁听会议的
公众人士。
记者室及电视台/电台室
25. 记者室及电视台/电台室的开放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日及公众假期:
上午8时或首个公开会议举行前一小时
(以较早者为准)至午夜12时或最后一个
公开会议结束后两小时(以较迟者为准)
新闻发布室及记者采访室
26. 新闻发布室在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6时,或办公时间外在议
员要求下开放。位于一楼及一楼阁楼的记者采访室须预订进行与议
会事务有关的电视/视像访问,其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8时至
晚上8时,或首个公开会议举行前一小时及最后一个公开会议结束
后两小时,以及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上午11时至晚上8时
宴会厅
27. 传媒代表不得进入宴会厅,但如获议员邀请作客,又或获
立法会秘书处邀请采访立法会的活动,则不在此限。除在立法会秘
书处安排的官式活动期间外,传媒代表不得在宴会厅内拍摄照片或
录影,或者访问议员。
会议厅前厅及设于图书馆的议员阅览区
28. 除非获立法会秘书处授权,否则传媒代表不准进入会议厅
前厅或设于立法会图书馆地下阁楼的议员阅览区。
咖啡阁及天台花园
29. 传媒代表可在获邀及在议员带领下,进入五楼的咖啡阁及
天台花园。
餐厅
30. 传媒代表是获授权人士,可使用位于地下的餐厅所提供的
服务。
指定示威区、立法会广场及立法会综合大楼范围内的其他地方
31. 当指定示威区、立法会广场及立法会综合大楼范围内的其
他地方设有采访位置时,传媒代表须遵从立法会秘书处人员发出的
指示。
立法会会议的采访安排及指引
议程
32. 立法会会议的议程通常于星期一下午上载至立法会网页
(http://www.legco.gov.hk)及在立法会电话查询及传真热线
(电话:3919 3333)提供。此外,立法会秘书处亦于会议举行前将有
限数量的议程放置在记者室,以供参考。
电视录影
33. 电视新闻机构的传媒代表可在位于二楼的会议厅的记者席
的指定位置拍摄立法会会议的过程。在拍摄期间,请小心勿让杂物
从记者席掉落会议厅。他们亦可在电视台/电台室、四个摄影室及
教育廊拍摄会议的过程。此外,他们可使用由立法会秘书处内部电
视制作小组所提供的有关会议过程的影音信号。
硬照摄影
34. 立法会会议举行前,传媒摄影师可从会议厅的记者席拍摄
照片。会议举行期间,摄影师可在位于一楼及一楼阁楼的四个摄影
室或由教育廊拍摄照片(但不可使用闪光灯或其他照明设备)。当该
些摄影室人满时,立法会秘书处人员可要求欲进入的摄影师前往其
他尚未人满的摄影室拍摄。
35. 为立法会秘书处工作的摄影师可优先使用该些摄影室及其
他指定位置拍照。这些摄影师包括立法会秘书处职员、立法会行政
管理委员会委派的摄影师或政府新闻处为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工
作的摄影师。
电视照明设备
36. 在会议厅的记者席、电视台/电台室、摄影室或教育廊拍
摄立法会会议的过程时,均不准使用会干扰立法会会议进行的电视
照明或闪光灯。在立法会会议进行期间,靠近会议厅入口的传媒代
表不应把电视照明或闪光灯射向会议厅的内部,以免干扰议员或
立法会会议的进行。
录音
37. 传媒代表可使用记者室内的录音插座箱或记者席座位上的
录音插座,收录立法会会议的过程。传媒代表亦可在记者室收看立
法会会议的直播。
分发表决结果及议员的演辞拟稿
38. 在取得表决结果的资料,以及议员的演辞拟稿后,副本会
放置于记者室。传媒代表亦可透过立法会电话查询及传真
热线(电话:3919 3333)及立法会网页(http://www.legco.gov.hk)取得
表决结果。
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会议的采访指引及安排
出席名单
39. 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会议举行前,立法会秘书处会在会
议场地外和记者室放置有限数量的出席名单。
电视摄影机摆放位置
40. 立法会秘书处在下述房间设有指定摆放摄影机的固定位置,
而在拍摄期间,所有摄影机均须装设在适当的支架或三脚架上。
会议室1:
位于三楼记者席的指定位置。在拍摄
期间,请小心勿让杂物从记者席掉落
会议室,以免危及与会人士。电视摄
影队亦可使用位于二楼及三楼的摄影
室拍摄会议,但摄影师可优先使用这
些摄影室。
会议室2A、2B及3:
位于三楼记者席的指定位置。在拍摄
期间,请小心勿让杂物从记者席掉落
会议室,以免危及与会人士。电视摄
影队亦可使用位于二楼的摄影室拍摄
会议,但摄影师可优先使用这个摄影
室。
会议室4:
若会议室4举行公开会议,会议室的
后排将设立指定位置,供电视摄影队
拍摄会议。
电视照明设备
41. 在拍摄于会议室1、2、3及4所举行的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公开会议时,均不准使用电视照明设备或闪光灯。
硬照摄影
42. 摄影师可在指定位置拍摄公开会议的照片。
会议室1:
会议举行前,摄影师可从位于三楼
的记者席拍摄照片。会议举行期
间,他们应在位于二楼及三楼的摄
影室拍摄照片。会议进行期间不准
使用闪光灯或其他照明设备。
会议室2A、2B及3:
会议举行前,摄影师可从位于三楼
的记者席拍摄照片。会议举行期
间,他们应在位于二楼的摄影室拍
摄照片。会议进行期间不准使用闪
光灯或其他照明设备。
会议室4:
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公开会议举
行前,摄影师可从会议室的后排拍
照。
录音
43. 传媒代表可使用会议室提供的设施进行录音。
会议室1、2A、2B及3:
传媒代表可使用记者室内的录音插
座箱或位于三楼的记者席座位的录
音插座收录会议过程。传媒代表若
要在该些插座录音,请自备录音
线。录音线的规格与会议厅公众席
座位适用的相同。
会议室4:
此会议室不设录音设施,传媒代表
应使用记者室内的录音插座箱。
注:
1. 上述指引及安排在有需要时会予以修改。
2. 传媒代表在立法会综合大楼逗留期间,请与保安人员合作,
并遵从他们的指示。
立法会秘书处
公共资讯部
2016年5月